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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心,别掉入“试用陷阱”
  2008-05-29


     眼下,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,高校毕业生就业心情急迫,容易掉入以下三种“试用陷阱”:

     一、拒签合同

     用人单位以“还在试用期”为由,不与毕业生签订合同,而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,双方应签订合同。

     二、试而不用

     用人单位随意延长毕业生的试用期,而劳动合同法对不同情况下的试用期期限作了明确规定。

     三、低薪试用

     毕业生在试用期得不到工资或只能得到较低的工资,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最低工资也有明确规定。

     以上三种情况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,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,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,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 
 

 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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